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簡稱SEP)是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納入專利的產物,是技術、法律與產業深度融合的復雜命題,蘊含著多元屬性,貫穿于法律定性、利益格局與全球治理等多重維度。
我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審理始于2007年,雖發展歷程尚短,但在司法實踐中積極汲取國際經驗并持續探索創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也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諸多挑戰。
隨著科技創新賦能產業發展成為全球共識,標準必要專利已成為國際技術博弈的戰略高地。它不僅決定著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中的技術話語權,更關乎國家產業安全的戰略主動權。
為深入探討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問題,《中國標準化》雜志社特邀請中國標準化協會理事長于欣麗為主持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國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畢春麗,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民商事審判研究部主任丁文嚴,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化理論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趙文慧,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秘書長、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原一級巡視員代曉慧為嘉賓,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發展路徑與主要問題”展開深度對話。
本文集納專家對話精華,以期呈現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發展的圖譜,探尋破局突圍的關鍵密鑰。在全球科技治理加速重構的今天,每一次思想的交鋒,都可能成為照亮未來的星火——而這,正是中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書寫“中國方案”的起點。
數據顯示,全球標準必要專利數量近五年保持年均15%的增速,其中信息通信技術領域占比達62%。標準必要專利不僅是技術競爭的焦點,更是國家科技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的對話活動,將有助于我們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中,厘清中國的路徑、找準突破口、增強企業全球化競爭的核心能力。
近年來,我國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取得顯著進展:政策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的指導意見》,構建起“政策引導——標準制定——專利布局”的協同機制;司法層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工作指引(試行)》,確立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適用規則;產業層面,我國企業在5G、物聯網等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聲明量全球占比超38%,華為、中興等企業國際專利池參與度顯著提升。
國際治理層面呈現三大新趨勢:其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2024年4月發布首份《標準必要專利戰略路線圖》,聚焦爭議解決機制創新;其二,三大國際標準組織(ISO、IEC、ITU)已建立“專利政策+實施指南”的雙層治理框架,近五年專利聲明量增長217%;其三,歐盟《標準必要專利條例》草案等區域性立法正在重塑全球許可規則。
然而,我國標準必要專利發展仍面臨系統性挑戰:技術層面存在“三高三低”現象——專利聲明量高但實施率低(不足45%)、重復布局率高但核心專利占比低(約28%)、訴訟案件量高但勝訴率低(約33%);制度層面面臨司法裁判標準統一性不足、信息披露透明度欠缺、反壟斷規制邊界模糊等瓶頸;國際博弈中存在規則話語權不足、跨境糾紛應對能力偏弱等現實困境。
今天,我們將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現狀、研究成果、面臨的主要挑戰、糾紛典型案例分析和處理模式,以及未來的發展建議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探討。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制的典型爭議及專門立法思路
我們之所以討論對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進行專門立法規制,是因為現有法律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很多問題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法院適用法律原則條款所提供的解決方案并不令人滿意。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或在現有部門法框架下制定專門規則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繼續依賴法院通過司法個案逐步發展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規制規則——后一路徑已難以滿足現實需求。接下來,我簡要介紹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制的專門立法的必要性。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領域的基本矛盾
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存在一個根本性的矛盾:一方面,技術方案被納入標準后,專利權人可能借助標準的鎖定效應獲得過強的談判地位,導致“專利劫持”(hold- up)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對專利權人施加過多限制,又可能導致被許可人拖延談判甚至“反向劫持”(hold- out),使專利權人難以獲得合理回報,最終損害創新激勵。這一矛盾使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則必須在兩者之間謹慎平衡,否則制度可能失效。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制的典型爭議
在此背景下,實踐中常見的爭議類型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專利權信息披露不充分。專利權人未按照要求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充分披露其專利,可能影響標準化組織對技術方案的選擇。國外法院對此態度不一(如英美判例存在分歧),而國內雖有相關訴訟但最終以和解告終,未形成明確規則。
二是必要性審查仍需強化。在現行標準化框架下,專利權人可能傾向于過度披露專利,因為披露越多,被許可人更難清晰判斷哪些專利真正必要。這種策略性行為增加了許可談判的不透明性,抬高了經濟成本,使被許可人難以有效評估專利組合的實際價值。
這一問題也反映在歐盟最近的立法嘗試中。例如,歐盟《標準必要專利(SEP)法規草案》曾試圖通過強化必要性審查和提高許可透明度來應對,但最終未能通過。盡管如此,立法過程中的爭議表明,專利必要性認定仍是核心難題——如何在避免過度披露的同時,確保許可談判的公平性,仍是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的關鍵問題。
三是許可談判流程不明確。談判流程從法律上也容易引發爭議。專利權利人按照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做出 FRAND[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許可聲明之后,許可談判的流程應該怎么展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在華為訴IDC案中,歐盟法院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為專利權人設定義務,要求專利權人先發出符合FRAND的要約,然后被許可人要及時地響應,否則會面臨一些法律后果。然而,嚴格審視《反壟斷法》,其立法本意并非對許可談判流程進行微觀規制。這也正是我們主張標準必要專利專門立法的重要原因。
四是如何確定許可條件。很多外國法院承認FRAND聲明是第三方受益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關于許可條件的爭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問題。不過,到目前為止,中國法院還不承認FRAND聲明是合同的一部分。在這一背景下,為什么法院能夠判決許可條件,尤其是全球許可條件,的確需要有法律依據。這在中國法律下還是缺失的,這也是我們主張要通過專門立法解決這一法律依據問題的原因之一。
五是是否給予禁令救濟。標準必要專利的本質仍是專利,爭議發生后,標準實施者可以主張基于FRAND許可聲明所享有的合同利益,以對抗部分侵權主張。不過,如果標準實施者沒有積極響應專利權人的談判要求,則失去了合同的保護。雙方的爭議因此變成普通的專利侵權案。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是否給予禁令救濟,是否使用懲罰性賠償,也沒有清楚的依據。
此外,還有程序上的一些爭議。中國法律在FRAND爭議的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問題上存在明顯不確定性。在選擇準據法時,很多國家的法院基于合同框架解決,但中國法院通常拒絕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而傾向于嚴格適用法院地法,其法律依據并不明確。在司法管轄層面,由于缺乏專門立法,法院往往回避適用現有合同、侵權或反壟斷案件的管轄規則,轉而依賴原則性規定進行自由裁量。此外,在禁訴令等問題上,也需要通過專門立法與訴訟法協調,明確具體規則,以消除當前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規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制度工具
現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爭議凸顯了確立明確規則體系的必要性。盡管現有法律框架勉強提供了若干規制工具,但各法律部門的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難以確保當事人有明確的行為預期。
第一是《合同法》。如前所述,大多數國家把FRAND聲明視為專利權人與標準制定組織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標準實施者是第三方受益人。因為FRAND的聲明本身比較模糊,商業談判的義務具體內容是什么?《合同法》也不能提供特別清楚的答案,因此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把默認的合同規則補充完整。具體而言,合同法框架下的專門立法可以解決專利披露義務、許可承諾、善意談判義務、禁令救濟、全球許可費、許可層級、許可爭議的管轄權、準據法等一系列問題。
第二是《專利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的框架下,要解決的問題是進一步明確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中損害賠償的計算、懲罰性賠償、禁令救濟等規則。比如,標準必要專利的爭議中使用許可費倍數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是否有正當性,需要法律加以明確。再比如,標準實施者不積極談判而故意侵權,在此情況下,要不要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已有案例涉及此問題,專門立法如果能夠作出澄清,則很有意義。
第三是行業規制立法。中國已經有一個專門立法的雛形,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在當時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從2013年到現在,各種各樣的爭議案例出現之后,《規定》中并沒有涉及?,F在來看,其內容相對比較簡略,且沒有細化,所以期待能夠完善,將來進一步升級為行業規制的專門法。
第四是《反壟斷法》。目前,很多人過度地信任或依賴《反壟斷法》,用它來解決很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爭議,這是錯誤的。我們應該通過專門的標準必要許可規制立法,把其還原成《合同法》《專利法》或者是專門的行業規制立法問題,而不是利用《反壟斷法》來越俎代庖。《反壟斷法》應該僅僅規制那些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危害的許可行為,而不應成為行業規制立法的替代品。
標準制定組織專利政策的局限性
過去我們依賴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來實現規制,但是該政策有其明顯局限性。首先,該政策只能約束標準制定組織的成員,而部分專利權人并非該組織內的成員,無法受標準制定組織專利政策的約束。
其次,標準制定組織內部的成員并不總是具有行業代表性。有時專利權人挾持標準制定組織,制定的專利政策對專利權人有利,而并未考慮標準實施者的利益。
最后,很多標準制定組織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因此,中國決策者無法直接影響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這時如果沒有立法對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進行限制或規制,則將導致很多問題無法通過訴訟來解決。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制的專門立法思路
如前所述,現有的《合同法》《專利法》《反壟斷法》的規則也很模糊,并有各自的解釋限度。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把《合同法》《專利法》、行業規制、《反壟斷法》的規則具體化,使得各方面的行為都有明確的預期。專門立法不一定要在同一個法律中,也可以是司法解釋,但是它們要互相協調、互相配合。
未來的專門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規范專利權人參與標準化工作的行為;規范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包括披露的內容和程序、必要性審查、許可條件、許可層級、禁令救濟等,以及違背標準制定組織專利政策的法律后果;規范標準實施者的權利;規范善意談判的過程,為雙方設定合理注意義務;規范提升透明性的可能措施,包括必要專利的披露、專利必要性審查、專利許可費定價的透明性(可比協議的披露規則);規范FRAND條件的確定;規范專利權人尋求禁令救濟與標準實施者的抗辯;規范國內外標準制定組織的專利政策對接與協調等。顯然,這些問題都很復雜,并不能指望法院能夠提供系統性的答案。接下來,我們應該盡快推動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立法,使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交易規則進一步明確。
標準必要專利所面臨的問題及各國的解決路徑
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發展趨勢,從標準必要專利的沖突趨勢、標準必要專利面臨的問題、各國標準必要專利解決路徑等方面,與大家分享一些我的心得和體會。
標準必要專利的沖突趨勢
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穩定增長
首先從整體趨勢來看,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數量,尤其是4G技術普及以后,整體保持平穩或略有增長,基本維持在每年100多件的水平,這100多件主要是指訴訟案件。如果算上專利無效程序的異議案件,實際上有1000多件。所以說,標準必要專利在司法實踐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
NPE風險仍持續
在這些案件中,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發起的訴訟數量和標的額都比較大,對產業影響深遠。如蘋果與Optis的訴訟,2023年一審判決許可費只有5643萬美元,而到今年5月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其許可費已達到5億美元,再加上利息和訴訟費用總計高達7億美元。
糾紛發生的主要領域側重點各不同
目前,在標準必要專利里,智能終端、智能網聯汽車、音視頻、物聯網是發生爭議比較集中的重點領域。從產業領域來看,側重點各不相同。
5G智能終端等第一梯隊的專利許可已基本達成,但目前部分NPE正與主要終端企業進行談判。
智能網聯汽車已進入5G許可階段,近期比亞迪的案件可能成為中國汽車廠商面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開端,這可能會影響智能網聯汽車的專利許可費的一些變化。
音視頻標準必要專利,主要以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池為主要形式進行收費。但是,由于音視頻編解碼標準較多,許可池分散,企業面臨多頭許可的難題。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的收費對象正從終端設備向內容端延伸,這是互聯網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在物聯網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已成為國內外專利權人關注的重要領域,許可進程在進一步加快。諾基亞等公司已推出專門的物聯網專利許可計劃,在智能電表、POS機等領域開展雙邊許可談判,也有一些相關專利池在做這一方面的推動。
同時,我們看到有些領域尤其是智能終端判決的一些案例值得我們去進一步學習和借鑒。如聯想與InterDigital的5G許可費率判決,被認為是全球首個涉及5G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FRAND費率的案例;OPPO與諾基亞在重慶的一審判決提供了5G累積費率的計算方法;OPPO與夏普的判決明確了可比許可協議的考量因素以及談判義務的確定;再如松下與小米的案件創建了全球首個標準必要專利的臨時許可機制。這些判例為產業解決標準必要專利問題提供了參考,但不同領域面臨的問題各不相同,需要針對性應對。
標準必要專利面臨的問題
當前,各國政府頒布的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多聚焦解決透明度問題,這也是解決專利許可費這個核心問題的首要考慮因素。在司法判決中,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實施人,也都要考量他們各自是否遵守了透明度中涉及的權利和義務。
從透明度的視角來看,首先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信息披露問題。在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發布的4G/5G標準中,存在過度披露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傳統領域,則普遍存在非充分公開披露的問題。
其次是標準必要專利的識別問題。在ETSI公開的專利信息有很多并非真正的標準必要專利,需要進行評估才能確定,而在非傳統領域制定標準時,將專利納入標準比較謹慎。有些即使納入,也不做明確披露,因為相關的標準制定組織可能僅要求通用聲明,不要求披露具體專利信息。這就導致識別困難——我們不知道哪些是真正的標準必要專利。
再次是許可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問題。從個案來看,每個案件都有其不同的背景,實際情況也比較復雜;但從整體來看,可以通過善意談判條件的設置、許可條款的具體規定等流程性的機制來保障公平。
最后是要不要設立專利池。專利池可以實現“一站式”許可,解決許可費不透明的問題。但是其許可費的計算方式并不公開,某些專利池的許可費價格是否合理還存在一定的爭議。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標準必要專利要解決的這些不透明問題,各個國家也在從這些問題里去尋求解決辦法來指導產業發展。
各國標準必要專利解決路徑趨勢分析
不同國家對標準必要專利問題的應對各有特點。
日本主要從解決本國優勢產業問題入手。由于日本汽車產業受到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沖擊,其政策更多從被許可人角度出發,早期由知識產權局發布談判指南,幫助企業去了解標準必要專利是什么,后期發展為跨部門聯合治理,都是從指導雙方談判的視角去解決這些問題。
美國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尋求在標準必要專利規則的主導地位,同時近幾年也更多關注國際合作的優勢。比如2024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英國知識產權局(UKOPQ)簽署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諒解備忘錄,來解決不透明、中小企業合作的問題等。
美國在解決標準必要專利透明度中,一方面是在司法方面尊重知識產權對創新的保護,遵循eBay四要素,另一方面更多地關注權利人和實施人之間的平衡。但是隨著近兩年國際環境的變化,美國將標準必要專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特別是在AI、6G等新興領域強化話語權。同時,在產業博弈中,美國通過司法判例以及政策引導來維護美國全球化的主導地位。
歐盟從2017年提出SEP改革方案到更為細化的《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規定的提案》,一直在尋求透明度逐漸細化落地的過程。2025年2月提案被撤回,但2025年4月,歐盟的一位高級官員表示,盡管提案沒有通過,但是歐盟委員會計劃重啟標準必要專利改革方案,希望保留提案中的部分核心內容。其主要目標始終是優化許可流程,減少移動通信、物聯網等領域因FRAND條款引發的糾紛。
歐盟的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在解決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中,從市場自律到強監管,到再回調,其地緣競爭導向很明顯。特別是歐盟近期在WTO對中國法院的SEP裁決提出磋商請求,值得我們關注。同時,歐盟加強技術主導權的構建,保護歐洲產業鏈,在6G、車聯網領域推動歐洲主導標準,減少對中美技術依賴。
我國今年剛頒布的《2025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推進計劃》明確提出要制定標準必要專利政策指引,這項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牽頭。從我國政策趨勢來看,已經從框架的構建,逐漸深入到精細化治理的階段。
我國未來標準必要專利的政策思考
從公權力的角度來看,解決標準必要專利問題的核心目標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企業的需求。我們需要幫助中小企業更好地理解標準必要專利生態系統及FRAND許可原則,同時提升整個生態系統的透明度,包括專利定價的考量因素和必要性評估等方面。在具體措施上,應當加強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設,包括調解、仲裁等方式,有效化解現有爭議。
隨著標準必要專利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各方對相關問題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我們期待未來能出現更多創新性的解決方案,這不僅有助于解決當前的專利爭議,更能推動整個產業朝著更加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中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審理時間不長,最早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是2007年的“季強、劉輝與朝陽興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早期案件數量較少,近年來隨著產業升級和全球化競爭加劇,案件量顯著增長。人民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積極借鑒歐美司法實踐,逐步探索并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裁判規則體系,目前已審理覆蓋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各類典型案件,包括管轄異議與禁訴令、善意談判糾紛、費率計算、侵權、反壟斷等。
目前法院所遇到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爭議焦點主要包括:(1)是否具有管轄權及是否支持禁訴令;(2)專利對于實施標準是否必要;(3)侵權認定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4)是否判令停止侵權行為;(5)如何確定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條件;(6)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等。
管轄權問題
跨國公司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爭奪,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可能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從而有不同的結果。跨境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當事人經常就法院管轄權發起爭議,隨著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增多,管轄異議幾乎是每一個標準必要專利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核心問題涉及中國法院對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管轄權、禁訴令及與境外法院管轄權的沖突協調等。
我國法院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相關案件中逐步探索完善了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的管轄規則。典型案例如下:
1. 2019年最高法知民轄終157號 中興訴康文森案
該案件裁判明確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應審查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判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應結合該類糾紛的特點考慮以下因素:(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發生原因;(2)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核心;(3)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特殊性;(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國際管轄連結點。
另外,即便某個案件的平行訴訟正在外國法院審理,只要中國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具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平行訴訟原則上不影響中國法院對該案予以受理。
2. 2020年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 夏普與OPPO案
判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應結合該類糾紛的特點予以考慮。該類糾紛具有合同糾紛的某些特點,又具有專利侵權糾紛的某些特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核心是訴請法院確定特定許可條件或者內容,促使各方最終達成許可協議或者履行許可協議,可以視為一種相對更具有合同性質的特殊類型糾紛。
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系的判斷標準,可以考慮專利權授予地、專利實施地、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地或專利許可磋商地、專利許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國領域內。只要前述地點之一在中國領域內,則應認為該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系,中國法院對該案件即具有管轄權。
3. 2020年最高法知民轄終392號 西斯維爾與OPPO案
在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反壟斷法》第二條規定明確了《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原則。壟斷糾紛案件的管轄可以被訴壟斷行為產生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結果地作為管轄連結點。對于壟斷民事糾紛案件,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結點相關的事實。
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法院管轄權沖突凸顯,禁訴令成為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借鑒域外做法,我國法院在小米訴IDC案等案件中均作出了禁止提起訴訟的行為保全裁定。
善意談判問題
善意談判的認定要點包括:
1. 發出通知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向實施人發出侵權通知,明確指出被訴侵權的專利及侵權方式。如在華為訴中興案中,歐盟法院要求華為在尋求禁令救濟前,先指出中興侵權的專利。這有助于實施人了解侵權情況,為后續談判做好準備。
2. 表達意愿
實施人應表達按照FRAND原則進行許可談判的意愿。在西斯維爾訴海爾案中,海爾回復西斯維爾表示希望談判。這是談判的重要前提,表明實施人有合作的意向。
3. 提出要約
權利人需發出FRAND書面要約,內容包括許可使用費及計算方式。如在華為訴中興案中,歐盟法院要求華為提出具體符合FRAND授權原則的條款。這能讓實施人明確許可條件,便于進一步協商。
4. 回應要約
實施人應勤勉回應要約,若不接受應提交符合FRAND條件的反要約。在交互數字訴聯想案中,聯想對交互數字的要約進行了回應,這體現實施人有合作的意向。
5. 提供擔保
被訴侵權人使用專利且反要約被拒后,應提供適當擔保。在西斯維爾訴海爾案中,海爾在反要約被拒后未及時提供擔保,影響了其抗辯結果。擔保能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促進談判的公平進行。
FRAND判斷問題
關于談判雙方是否FRAND的判斷,是司法實踐中一個很大的爭議焦點,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判斷:
1. 整體判斷
FRAND原則要求許可條件公平、合理、無歧視。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市場情況、專利價值等。例如,在華為訴交互數字案中,法院審查交互數字的要約是否符合FRAND原則,從費率、附加條件等方面進行考量。
2. 費率合理
許可費率應合理,不能過高或過低。在TCL訴愛立信案中,法院評估愛立信的報價是否符合FRAND原則,認為其對TCL的報價存在歧視性。合理的費率能平衡權利人和實施人的利益。
3. 無歧視性
權利人應平等對待地位相似的被許可人。在UP訴華為案中,法院認為三星和華為地位相似,應適用相同的基準費率。無歧視性是FRAND原則的重要體現,能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4. 案例參考
法院會參考類似案例來判斷FRAND原則的適用。在高清公司訴OPPO案中,法院選取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來確定許可費率,以判斷是否符合FRAND原則。案例參考能為法院的判斷提供客觀依據。
費率計算問題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及糾紛的核心是費率問題,各國司法實踐中費率計算主要采用可比協議法和自上而下法,法院主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主要視當事人舉證情況選擇計算方法。例如,在OPPO訴諾基亞案中,法院對4G多模手機采用可比協議法,對5G多模手機采用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協議法相結合。合適的方法能更準確地確定許可費率。有時會綜合運用多種方法交叉驗證。綜合運用能提高費率計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數據基準主要來自四個方面:
1. 專利數量
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總數和權利人擁有的份額。在TCL訴愛立信案中,法院確定了2G、3G、4G標準必要專利總數和愛立信的份額。準確的專利數量是費率計算的基礎。
2. 行業費率
參考行業累積費率。在華為訴康文森案中,法院采納全球累積費率和中國行業累積費率。行業費率能反映市場的整體情況。
3. 地區系數
考慮不同地區的專利強度。在TCL訴愛立信案中,法院將全球劃分為三個強度系數。地區系數能體現地區差異對費率的影響。
4. 案例數據
借鑒類似案例的數據。在高清公司訴OPPO案中,法院參考B公司協議的數據確定許可費率。案例數據能為費率計算提供參考和比較。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考量,例如,專利有效性、技術貢獻率、市場情況和談判情況等。
禁令救濟問題
對于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是否采用禁令,即停止侵權救濟方式,各國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規則:
1. 美國
美國專利法規定頒發禁令,法院需要考量衡平原則及其合理條件。美國法院在決定是否授予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禁令救濟時遵循eBay案的衡平原則,并且結合FRAND聲明的法律性質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觀點,進而判斷是否符合eBay案規定的四個要素。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通常駁回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禁令請求。美國法院認為,在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作出FRAND聲明的情況下,對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害,金錢賠償救濟的方式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害。因此,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難以證明其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和不具有“其他法律上的救濟”。
2. 英國
英國法院則創設FRAND禁令的裁判規則,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實施者是否接受法院裁判FRAND許可條件”作為禁令的頒發條件。如在UP訴華為案中創設了FRAND禁令的裁判規則,即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接受英國法院裁決的FRAND許可費率包括全球許可費率,則拒絕頒發禁令或者禁令將停止生效;如果侵權人不接受英國法院裁決的FRAND許可費率包括全球許可費率,則頒發禁令或禁令生效。
3. 歐盟
歐盟委員會在早期案件中為實施者確立了阻卻禁令的安全港規則,之后歐盟法院結合FRAND要求和反壟斷抗辯規則,確立了頒發禁令的乒乓規則(如華為訴中興案)。
4. 德國
德國法院則結合FRAND要求和反壟斷抗辯規則,審理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者的反壟斷抗辯是否成立,傾向支持標準必要專利停止侵害請求權,如西斯維爾公司訴海爾公司案。
5.中國
我國法院則判斷許可談判雙方是否遵守FRAND義務,即是否存在過錯,進而判斷是否判令停止侵權行為。
趨勢與建議
當前,從全球來看,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影響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解決;二是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常態化但禁訴令適用趨于理性;三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司法裁判規則不斷創新。例如,2024年10月,英國法院在松下訴小米案中,創設臨時許可規則;四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訴訟地分散化、爭議復雜化;五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仲裁、調解逐漸成為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解決方式。
從國內發展趨勢來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從傳統建筑、通信等領域擴展到新能源、智能制造、芯片等多個領域,從推薦性標準擴展到強制性標準領域,受理法院從北京、廣州、上海、深圳等地擴展到武漢、重慶,甚至山東、河南、內蒙古等地。
針對以上趨勢,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相關裁判規則方面,禁訴令、管轄異議、送達等規則已有較多討論,實體審判領域,要建立健全善意談判的考量因素,確立相應的認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可出臺指導性案例或推薦入庫案例,以供司法實踐參考。二是禁令適用方面,建議完善標準必要專利停止侵權的裁判規則,借鑒美國做法,對權利人有過錯而實施人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不判令停止侵權,判定實施人支付合理費用。三是建議健全費率生效判決的執行,在現有民訴法框架下借鑒域外做法完善相關規則。四是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加強新型產業中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探索,同時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司法保護與標準部門、行政機關的協同和協作,促進司法裁判規則體系與行政執法規則體系的銜接和協調,全面推進訴訟、仲裁和調解三位一體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制定具體可操作的規范。
總之,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司法實踐在取得成就的同時面臨諸多挑戰,需要從程序、實體、協同治理等多方面進行完善,以更好地應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促進我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生態的健康發展。
標準必要專利的國際國內研究成果
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多元認識
標準必要專利是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納入專利的產物,可以簡單理解為“實施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而在研究與實踐中,常常遇到對其理解過于簡單化的認知誤區,反映了該領域的多元性、復雜性。
從標準必要專利形成的過程來看,“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國際化”的理念被機械套用。例如,一些相關方簡單認為,標準必要專利工作,主要是將企業已授權專利,通過標準研制進行集成編寫。這忽視了標準公權和專利私權的平衡,更無視了通常在標準制修訂全過程開展的專利信息披露要求和許可承諾規則,未能理解標準與專利結合的動態性和系統性。
從標準必要專利的利益平衡來看,存在將問題片面化的現象。要么認為只要涉及標準必要專利就必然會損害產業整體利益,忽略了創新成果應有的合理回報;要么認為標準必要專利僅是企業之間的商事行為,忽略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影響市場整體競爭的壟斷等風險。
從標準必要專利應用來看,還有觀點認為這僅是少數行業的情況,沒有理解在“萬物互聯”的技術背景,以及全球標準化生態系統日趨復雜的趨勢下,相關問題長周期、多鏈條、跨行業、跨地域的復雜性。
事實上,不同主體對標準必要專利問題的關注點多有側重。標準組織會結合標準的屬性、研制過程、披露機制、許可承諾等進行考慮;經營主體則關注技術路徑、市場競爭關系、商業布局、費率計算、必要性判斷等;監管主體會從知識產權、標準化管理、執法和司法等角度開展。若只從一個側面理解,難免僅是管中窺豹,有合理性,但不夠全面。
為了更完整地理解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視角展開。
三個視角看待國際國內有關進展
視角1:技術、制度與戰略的重構與平衡
20世紀70年代以前,專利與標準相對平行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和專利是兩條獨立路徑。20世紀80年代起,隨著通信產業的發展,相關企業在標準研制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專利,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并由此引發了專利劫持、反向劫持等問題,促使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的形成。此后,行業基本實現動態平衡,相關研究一度趨于平靜。隨著近年來技術和產業的變革,標準必要專利成為戰略性資源,重新成為研究熱點。
從上述發展變遷中,我們可以看到三個深層次的要素。一是技術層面,標準與專利結合的方法和模式,隨著技術發展的特性而不斷變化;二是機制層面,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協調機制,即其權利、義務、責任在動態調整;三是戰略層面,其變遷的根源是產業、地區和國家間規則和話語權的調整。通過對這些深層要素的觀察,我們就能更好理解不同時期相關政策、規則和研究成果的動態變化。
視角2:標準必要專利全生命周期和主體行為結構
基于多年研究,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出了理解標準必要專利主體行為關系和整體結構的理論模型,并首次發表于《標準必要專利發展報告(2024年)》。我們從標準化原理出發,將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分為布局形成、許可談判和爭議解決三個階段,各階段的主體行為結構和利益訴求都有所不同。可以從這一模型理解各類政策和工作的重點任務,比如,以我國制度框架為例。
布局形成階段主要涉及標準制定過程中專利的納入和披露。各經營主體會根據自身發展需求明確其標準專利融合布局的策略,在參與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根據標準化機構發布的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具體規定,進行專利信息披露聲明,在FRAND的條件下作出免費或者有償的許可承諾,如果其不同意許可,則相關專利不能寫入標準。對此,我國相關的制度有《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等。當然,這些規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引導在不同屬性的標準中分層次規范專利的權利要求,規范開展專利披露。
許可談判階段的核心是專利許可條件的協商,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作為標準實施方的主體之間,會就標準必要專利的費率、數量、時限、使用范圍和地域范圍等許可條件開展許可談判。相對來說,這塊的規則比較缺乏,而我國在去年底發布的《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給出了良好行為的框架指導。
最后,當許可談判無法達成一致時,便進入爭議解決階段,一是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司法訴訟等渠道解決有關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等許可條件糾紛。二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者司法訴訟等渠道解決有關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等糾紛。三是可以通過司法訴訟等渠道解決有關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等糾紛,也可以就此類糾紛中相關主體涉嫌的壟斷行為向反壟斷執法部門舉報。我國《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機關出臺的第一部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指引,體現了未來在相關領域的反壟斷執法思路。但在實踐中,我們更倡導做好前兩個階段的工作,減少訴訟成本和對創新的阻礙。
視角3:不同技術主題和學術領域的觀察
通過引文索引數據庫“Web of Science”等國際期刊檢索,發現近年來800篇高被引文章主要集中在治理和法律(251篇)和商業和經濟領域(223篇),其次是計算機科學(151篇)、能源(139篇)、制藥(96篇)等具體技術領域,而電信領域僅有51篇。這表明電信領域在技術層面已形成相對穩定的平衡結構,治理和商業層面的問題仍是國際學術研究的重點。
通過在中國知網檢索高被引論文,發現研究主題集中在激勵創新與防止市場濫用的平衡,體現了標準化與《專利法》《反壟斷法》的交叉融合。專利權具有獨占性,而反壟斷法旨在保護公平競爭,兩者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平衡成為研究焦點。此外,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的融合研究趨勢明顯,研究的推進需要技術、法律、商業和標準化多領域專家共同參與。
對未來發展的思考
面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復雜性和挑戰,結合當前研究和實踐,我們對未來發展有以下幾點認識。
第一,強化標準組織的良好行為引導。標準組織在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中扮演著核心角色,其行為規范直接影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質量。應倡導標準組織制定明確的良好行為準則,為技術專家提供引導,促進對相關問題的深入探討和認識。例如,團體標準組織應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完善的專利披露和處置機制,從源頭規范流程,減少后期爭議發生。
第二,推動跨學科研究與融合發展。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具有跨學科特性,需要多領域的協同研究,將法的理念、利益平衡邏輯和治理理念融入技術發展實踐。同時,重視數據積累和算法研究,為政策制定和實踐提供科學依據。此外,跨區域、跨產業的合作也至關重要,以應對管轄權和市場規則差異帶來的挑戰。
第三,重視新興技術領域的綜合布局。在我國新興技術領域的發展中,應提前重視標準必要專利的綜合布局。盡管部分產業在起步階段可能未明確商業模式,認為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復雜且成本較高。但從通信領域的發展歷程來看,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布局,不僅是專利價值持續回報的方式,更是技術路徑穩定和持續創新的重要渠道。因此,標準必要專利不是產業發展的選擇題,而是產業升級過程中的必答題。技術、法律和標準化專家應共同參與,在技術研發初期就應考慮專利布局和標準制定,以降低后期風險和成本。
第四,構建全球治理規則體系。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化特點,要求我們需要構建和完善相應的治理規則體系。不同產業的商業模式和技術發展慣例存在差別,例如通信領域對專利問題已形成共識,而遷移到其他領域時就會存在爭議。我們需要根據不同細分領域的特點,制定符合技術發展規律的平衡規則。同時,在全球范圍內協調各國政策,促進不同標準之間的體系協調和對接,這是一項充滿挑戰但又極具意義的任務。
綜上所述,標準必要專利是科技創新發展中多元訴求交織、利益動態平衡的綜合性問題,未來仍將持續受到關注。通過深化多元認識、從多視角分析進展、采取針對性的發展策略,我們有望更好地應對該領域的挑戰,推動標準化生態系統和產業創新的健康發展。
標準必要專利處置問題思考
信息通信業是全球研發投入最集中、創新最活躍、應用最廣泛、輻射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之一,也是全球標準化競爭高地。隨著信息通信技術蓬勃發展,移動通信領域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逐漸向智能網聯汽車、物聯網、智慧能源等融合領域蔓延,引發全球廣泛熱議,對重點產業發展產生深刻影響。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我國信息通信領域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平臺,積極開展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問題研究,為我國標準與專利協同創新發展貢獻智慧。
標準必要專利的概念及協會知識產權政策基本情況
標準的制定其實就是創新技術方案的篩選過程,最終能承載標準技術方案的專利就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因此標準必要專利也是專利與標準協同創新的產物。由于專利納入標準后的網絡效應會擴大專利本身的價值,以ITU、ETSI為代表的諸多標準組織在其知識產權政策中引入FRAND原則,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實施者之間的關系。在充分參考ISO/IEC/ITU、ETSI、IEEE等國際/區域性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的基礎上,2007年11月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發布了《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知識產權政策》(試行)(中英文)(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政策》),這是我國標準化組織最早發布的知識產權政策。
《知識產權政策》的主要特點:第一,鼓勵會員盡早披露會員及其關聯者知悉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信息,以及會員或其關聯者向其他標準組織提供的與標準或文稿有關的專利信息,但并不意味著會員有承擔專利調查的義務。第二,允許選擇免費許可、FRAND許可、拒絕許可三種方式之一,不介入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事宜,其應由專利持有人與標準實施者自行協商解決。第三,專利轉讓后仍受原政策約束,在做出許可聲明后,假如此聲明所涉及的專利/專利申請發生了轉讓等權利轉移,受讓人仍受到此許可聲明的約束。
《知識產權政策》發布18年來,在協會組織的信息通信領域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制修訂中,較好地處置了標準涉及專利相關問題,對我國其他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截至2025年5月,協會承擔的7528項行業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標準125項,披露專利1066項;協會1176項團體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標準10項,披露專利198項;我國企業通過協會披露了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79項標準的140項專利。已披露的專利技術主要包括光通信、移動通信、互聯網、物聯網、通信電源、移動快充、車聯網等。其中51項專利選擇了免費許可方式,其余均選擇了FRAND許可。
信息通信領域主要標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
信息通信領域主要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如下:
3GPP聚焦于移動通信領域標準的制定工作,由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美國電信行業解決方案聯盟(ATIS)、日本無線工業及商貿聯合會(ARIB)、日本電信技術委員會(TTC)、韓國電信技術協會(TTA)、印度電信標準發展協會(TSDSI)和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CCSA)七個組織伙伴組成。3GPP并沒有單獨的知識產權政策,主要遵循各組織伙伴的知識產權政策。
ITU(國際電信聯盟)是聯合國內專門負責處理信息通信技術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核心職責包括分配和管理全球無線電頻譜與衛星軌道碼號資源,負責國與國之間電信網絡的互聯互通,同時制定全球電信標準。ITU聯合ISO(國際標準化組織)和IEC(國際電工委員會)于2006年7月通過《ITU-T/ITU-R/ISO/IEC通用專利政策》。經過近30年的發展,相關政策指南、專利許可聲明表格等修改多次,但關于ITU的知識產權政策的基本原則一直沒有變,即標準組織不進行專利必要性等方面的鑒定,不過多插手專利許可糾紛等相關事宜,該事宜應留待許可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主要特點如下:第一,鼓勵盡早披露。著重強調各方應“從一開始”且“越早越好”進行專利披露,無論專利屬于成員本身還是第三方,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都可以進行披露。第二,普惠性原則。允許基于同一標準進行互惠許可,該許可可以是免費或者基于合理的條款。第三,許可承諾分為三種,即免費、FRAND許可或者不同意以上兩種許可方式,若選擇第三種方式則需要向ITU進行額外解釋。
ETSI是由歐共體委員會于1988年批準建立的非營利性電信標準化組織。ETSI知識產權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在選擇最優技術的同時減少成員在使用標準時面臨的風險,并保障專利權人與實施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主要特點如下:第一,鼓勵盡最大努力在標準制定期間進行專利披露,披露同族專利中的一件即視同披露了整族專利。第二,許可承諾僅提供FRAND許可和不許可兩種方式。第三,明確職責。不負責對專利持有人提供專利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也不會介入專利持有人和標準實施者之間的談判,僅僅承擔信息的收集和發布角色。
IEEE(電氣電子工程師學會)是國際性的電子技術與信息科學工程師協會,負責涵蓋信息技術、通信、電力和能源等多個領域的標準制定工作。IEEE最新版的專利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實行,相較于其他標準組織政策具有鮮明特點:
第一,強調合理費率的確定應考量三個因素:技術功能對于適當標準實施層級的價值貢獻、相較于同一標準內其他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既往簽訂的可比協議。
第二,明確許可層級,專利權人需向任意實施標準的被許可方提供許可。
第三,明確互惠的適用范圍。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互惠許可不包括非IEEE標準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
第四,明確禁令適用原則。不能針對善意實施者尋求禁令或以禁令相威脅。
展 望
標準與專利結合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技術創新發展的同時,若處理不當也會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由于標準必要專利涉及技術、標準、法律、經濟等復雜因素,協會標準化實踐中仍面臨較多問題:
第一,未盡到合理披露義務,延長標準制定周期。某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制定時,標準的前期調研、起草、征求意見、送審期間均未收到任何知識產權聲明或披露,協會某會員在標準公示的最后一天進行披露,此后又有四家會員進行防御性披露。起草組隨后在報批稿草案里增加了引言,然后再次公示。
第二,通過專利阻礙競爭對手將方案納入標準。某智慧能源標準制定時,部分會員反對標準中涉及專利,協會出面對會員單位進行了解釋,明確了標準中可以包含專利,但需要按照協會知識產權政策提供專利披露和許可聲明。最終四家會員進行了專利披露,標準順利發布。
后續,協會仍會密切關注各國標準必要專利政策動向,積極推動信息通信產業標準進程及產業落地,助力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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