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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解讀及對企業的合規建議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已施行近五年。作為行政法規層面的重要法規,《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過去幾年間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它為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及時、足額獲得款項提供了明確的規范依據,有效緩解了部分中小企業面臨的資金回籠難題,促進了中小企業與各類交易主體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建工環境發生了諸多新的變化,中小企業在款項支付方面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形勢和困難。例如,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使得交易結構更加復雜,款項支付環節的風險點增多;可能存在交易流程不明變相延長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付款周期;金融市場的波動也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鏈產生了更為復雜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在款項支付保障方面的需求更加多樣化和精細化。正是在此背景下,為適應和立足于實踐需求,優化營商環境,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進行了新的修訂和完善。

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于2024年10月18日審議通過,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旨在深入梳理解讀《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修訂要點,闡述此次修訂內容的重要意義,并為相關主體提供合規建議,以期為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保障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有益參考。

修訂要點一:明確大型企業付款的支付期限

新《條例》第九條:“……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本次《條例》的修訂重點加大了對于大型企業的約束力度,尤其是在大型企業在付款期限方面的限制。原《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支付期限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大型企業僅要求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導致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在付款期限上產生爭議。

此次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進行了明確的量化規定:當雙方對付款期限有約定時,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是在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的60日內。這一規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1.為業務合同簽訂提供參考。在以往的商業實踐中,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付款期限指引,中小企業在與大型企業簽訂合同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爭取到合理的付款周期。新修訂條例的這一規定為雙方簽訂業務合同時約定付款時間周期提供了明確的參考示范。中小企業可以依據這一法定期限,更有底氣地與大型企業協商合同條款,確保自身在交易中能夠獲得相對公平的付款安排,避免因付款周期過長而面臨資金壓力。

2.彌補未約定或約定模糊的法律空白。在實際交易中,存在部分合同雙方未對付款期限進行明確約定,或者約定的條款較為模糊,容易產生歧義。一旦出現付款糾紛,中小企業往往難以依據明確的法律條文來維護自身權益。新修訂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填補了這一法律適用的空白。它為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使得中小企業在面對大型企業拖欠款項時,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有效防止拖欠款項的一方以付款周期時長不確定為由進行扯皮,避免中小企業陷入漫長的糾紛和資金困境。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簽約合同中需明確約定付款期限的起算點(建議自交付之日起算),約定的付款期限不應超過60日;若采購方堅持約定較長的付款期限,中小企業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支付更高的逾期利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工程或服務,并及時取得采購方的驗收確認,為付款期限的起算提供證據支持。

對于大型采購方企業而言:此次新修訂《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納入大型企業的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因此大型企業在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時需要注重合規,在日常合同條款的約定上應參照新修訂《條例》對于付款時限的要求。這不僅是對中小企業的保障,也是大型企業自身合規經營的重要體現。

修訂要點二:禁止性付款條件條款的設立

新《條例》第九條:“......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除了明確付款期限外,新修訂條例還針對大型企業付款附條件的情況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在以往的商業合同中,部分大型企業可能會在合同中設置類似“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背靠背”條款。所謂“背靠背”條款,指合同中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設置的,以其在與第三方的合同關系中收到相關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款項前提條件的條款。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背靠背”條款意味著它們的收款依賴于第三方的付款情況。如果第三方付款延遲或者出現付款問題,中小企業將不得不承擔由此帶來的收款風險。這可能導致中小企業在已經交付貨物、工程或服務后,長時間無法獲得應得的款項,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甚至可能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此外,中小企業通常在供應鏈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很難對第三方付款情況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控制。

新《條例》禁止大型企業在合同中設置此類“背靠背”條款,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商業環境。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要準確判斷簽約主體的企業類型,并應仔細審查合同中的付款約定是否存在“背靠背”條款或其他不合理付款條件。如發現類似條款,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同時需明確交易類型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等,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對于大型采購方企業而言:大型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確保合同條款符合新修訂《條例》的要求,避免設置“背靠背”條款或其他不合理付款條件;合同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合同模板進行審查和更新,確保合同條款的合規性;針對與中小企業已經簽訂的協議,大型企業應采取積極措施,及時與中小企業達成付款期限的補充協議,避免因付款期限約定不明導致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利息損失。

修訂要點三:加強非現金支付方式的監管

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新《條例》非現金支付方式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原《條例》僅提及商業匯票的基礎上,新加入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這類非現金支付方式。當前,非現金支付方式如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在商業交易中被廣泛應用。然而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非現金支付方式的流動性相對較差,且其支付和結算過程相對復雜,使得中小企業在資金周轉上面臨較大壓力,尤其是在需要支付原材料采購、員工工資等日常運營費用時,資金短缺問題尤為突出;非現金支付方式的流動性較差的特性同時可能導致中小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被迫接受低于市場利率的補償或承擔變相融資成本,使得中小企業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

隨著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廣泛應用,部分付款義務方利用其拖延支付的問題日益突出。鑒于此,本次新《條例》在第十一條中,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納入與商業匯票同等嚴格的監管范疇,明確禁止利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填補了此前“影子票據”監管領域的空白,實現了我國行政法規層面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專門規定,為非現金支付方式的后續相關監管政策的完善和細化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指引。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方式,優先選擇現金支付方。

對大型采購方企業:若需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應當與中小企業在合同談判階段充分溝通協商一致,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如未協商一致采購方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中小企業接受非現金支付方式的,或約定不合理的,可能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導致該條款無效的風險。

修訂要點四:明確爭議款項的處理規則

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這一規定確立了爭議款項分階段支付機制,為中小企業在部分履行爭議中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據該規定,若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采購方應當對無爭議部分立即支付,避免了“部分爭議拖垮整體回款”的風險。這一制度創新使中小企業能夠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繼續獲得部分資金支持,無需因部分爭議而停止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無爭議部分的及時支付可以維持中小企業的基本運營資金需求,保障其資金鏈的連續性,避免因資金短缺而導致企業運營陷入困境。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在合同款項支付中面臨的爭議問題,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分離機制,即對無爭議部分款項采購方需按約定期限先行支付,發生爭議時優先處理無爭議部分以減少糾紛升級風險。同時,企業應及時向采購方發出書面通知,清晰界定無爭議款項的范圍和金額,并注重收集保留合同、驗收單、對賬單等關鍵證據,通過動態跟蹤履約情況和及時催告異常付款行為,最大限度降低因爭議導致的資金鏈壓力和經濟損失。

對大型采購方企業而言:對于無爭議部分款項應及時付款,避免因拖延支付無爭議部分款項承擔全部款項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日常對有爭議事項及時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以備需時舉證該款項并非無爭議部分,以抗辯無爭議部分款項的支付請求。

修訂要點五:禁止約定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新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次新條例第十二條刪除了原有“合同另有約定”的例外條款。這意味著僅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該條款破解了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因審計而“久拖不決”的困局。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應確保合同中避免出現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約定,確保結算、付款條件清晰、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付款義務方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為由怠于結算、拖延付款,中小企業應及時主張權利,要求對方履行付款義務。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對大型采購方企業而言:大型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確保合同條款符合新修訂《條例》的要求,在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下避免設置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條款;合同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合同模板進行審查和更新,確保合同條款的合規性。

修訂要點六:強化監督管理和投訴機制

新《條例》在“第三章監督管理”一章強化了政府監督管理和投訴機制。例如: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的工作責任,豐富工作監督方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以加大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監管力度,形成了全流程監管閉環。

新《條例》第六條同時強調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重要性,要求行業協會商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中小企業亟須的服務,提升保護效果。

新《條例》還為中小企業完善了投訴機制的維權渠道。新《條例》第二十四條要求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協同配合。

對于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若采購方未按約定支付款項,建議中小企業函告督促采購方盡快付款;在窮盡相關救濟措施后,中小企業可借助國務院統一建立的投訴平臺,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反映采購方逾期付款的問題。在投訴時,提供詳細的交易信息、合同內容、逾期付款情況以及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等,以便主管部門能夠準確了解情況,及時介入調查。

對大型采購方企業而言:建立內部投訴響應機制,對于中小企業通過投訴平臺或其他渠道提出的投訴,采購方應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給予回復。在回復中,應針對投訴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包括延期付款的原因、解決措施以及預計的付款時間等,以體現采購方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減少雙方的誤解和矛盾。

此次《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修訂具有重要風向標意義。它體現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發展持續關注和支持的決心,彰顯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理念,通過修訂條例來更好地適應新的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進一步強化對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保障力度,有助于營造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為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也為其他國家和地區在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保障立法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和參考。

本文作者:德慧 建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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